2010年10月徐州市技能大赛方案-影视后期制作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10-27   浏览次数:1068
一、竞赛项目及内容
(一)竞赛项目
本竞赛项目是影视后期,分为中职学生组、高职学生组和教师组三个组别。
(二)竞赛内容
     参赛选手利用大赛组委会提供的软硬件和素材,根据竞赛试题要求,完成多媒体素材的处理、合成与发布,按照指定的格式生成多媒体文件并保存在磁盘中。
     中职学生组:参赛选手利用大赛组委会提供的文本、图像、音乐、动画、视频等素材,遵照具体的制作要求,结合发布媒体的特点,完成多媒体素材的处理与合成,并最终生成可以脱离制作环境播放的多媒体文件。
高职学生组、教师组:参赛选手利用大赛组委会提供的文本、图像、音乐、动画、视频等素材,遵照具体的制作要求,结合发布媒体的特点,完成多媒体素材的处理与合成,并最终生成画面美观、符合主题,技术性与艺术性相结合,可以脱离制作环境播放的多媒体文件。
(三)竞赛时间
1.影视后期,3小时
二、竞赛命题及裁判
(一)竞赛命题
     试题由竞赛专家组负责大赛题库建设,命题工作要求提前半个月完成。竞赛时,从多份竞赛试题中随机抽取一份作为正式竞赛试题。
(二)裁判
     聘请具有高级工程师、副教授以上职称或高级考评员证书之一的影视后期专业专家担任裁判,大赛裁判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进行。
三、软硬件环境要求
(一)大赛组委会提供以下硬件环境:
计算机技术指标最低要求为:CPU双核、主频1.8 GHz以上;内存2 GB;硬盘120 GB;独立显卡,显存256 MB;DVD光驱;耳机,17寸以上显示器。
(二)大赛组委会提供以下软件环境:
Windows XP Pro SP2(中文版)
MS Office 2003(中文版)
Adobe® Premiere Pro CS4(英文版)
Adobe® After Effects CS4 Professional(英文版)
Adobe® Photoshop CS3 或更高版本 (中文版)
Illustrator CS2 或更高版本(中文版)
Quicktime播放器
四、竞赛规则和注意事项
(一)竞赛规则
1.选手出场顺序以市为单位由抽签决定,同一代表队同组别同项目的选手安排在同场次竞赛。
2.参赛选手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并携(佩)带参赛证按竞赛时间,提前30分钟检录进入赛场,由竞赛现场工作人员组织本批次参赛选手抽签确定工位,并由各参赛选手对抽签结果签字确认。然后,选手进行竞赛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竞赛现场工作人员负责对各参赛选手的身份检查。迟到15分钟者不得参加竞赛。
3.参赛选手应严格遵守赛场纪律,操作技能竞赛除携带竞赛必备的用具(如笔、双绞线制作工具等)外,不得带入任何技术资料和工具书,所有存储设备、通讯、照相、摄像工具、维修工具一律不得带入竞赛现场。
4.参赛选手在竞赛过程中,如遇设备故障等问题需举手向裁判提问,经确认后由裁判长决定是否更换设备。不同组别的选手之间不得互相询问,否则作弊处理。
5.选手在竞赛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赛场,如有特殊情况,需经裁判同意后作特殊处理。竞赛过程中,选手若需休息、饮水或去洗手间,一律计算在比赛时间内。
6.如果选手提前结束竞赛,应向裁判举手示意。竞赛终止时间由裁判员记录在案,选手提前结束比赛后不得再进行任何操作并不得提前离开赛场。
7.选手提交作业时应进行必要的清理,并提请裁判到工位处确认。同时,参赛选手在裁判记录的竞赛情况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8.竞赛结束前10分钟,吹响竞赛结束提示哨音,各参赛选手应准备停止操作。随后,由参赛选手进行工位的清理工作。经裁判员检查许可后,参赛选手方可离开竞赛场地。
9.各参赛选手必须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出现较严重的安全事故,立即取消竞赛资格。
(二)竞赛其他要求
1.各类赛务人员必须统一佩戴由大赛组委会印制的相应证件,着装整齐。
2.各赛场除现场裁判员、赛场配备的工作人员以外,其他人员未经赛点领导小组允许不得进入赛场。
3.新闻媒体人员进入赛场必须经过竞赛领导小组允许,并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和管理,不能影响竞赛进行。
 
五、成绩评定
(1)中职学生组
要求合理使用竞赛项目提供的素材,影片剪辑格式正确,播放流畅,剪辑合理。
(2)高职学生组
要求有明确创作思路和素材文件,提供影片所需要的落版图片。影片格式正确,播放流畅,项目文件无缺失。
(3)教师组
要求有明确创作思路和素材文件,提供影片所需要的落版图片。影片格式正确,播放流畅,项目文件无缺失。
六、申诉与仲裁
1.参赛选手对赛地提供的不符合竞赛规定的设备、实验材料,对有失公正的检测、评判,以及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等,均可有序地提出申诉。
2.选手申诉均须通过本代表队领队、指导老师,按照规定时限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或仲裁组)提出。仲裁委员会要认真负责地受理选手申诉,并将处理意见通知领队或当事人。
3.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参赛选手不得因申诉或对处理意见不服而停止竞赛,否则按弃权处理。
七、其他
1.参赛选手及相关工作人员,由大赛工作小组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
2.本技术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大赛组织委员会。